港澳宝典资料大全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单台(件、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或软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用户与供应商应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当面清点仪器设备及其配件,双方在设备清单上签字确认。外包装有严重损坏、有关凭证或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缺货、损坏等情况,要做好确认记录,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第三条 合同规定生产厂商派人安装、调试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到校安装、调试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用户自行安装的,须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用户完成仪器设备的初步验收,在《港澳宝典资料大全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附件2)上注明各项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其中“验收实测技术指标”须与“合同规定技术指标”或“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指标”对照填写,要求数值详实,不得简单概括。由仪器所属项目负责人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形成设备验收单初稿。
第四条 用户确保仪器设备达到要求后,整理相关文件并组织验收会议:项目招标(谈判)文件和中标商的投标文件副本(由招标办移交),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仪器设备清单副本和设备验收单初稿。
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10万元(含)至40万元的软件,由用户单位组织验收会议并邀请至少三位专家参加。
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4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由用户单位组织校内外 专家、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参加验收会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
验收完成,由会议参加人员共同签字后,形成完整的验收报告单。
第五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用户单位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用户单位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个工作日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内,单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通知供应商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 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八条 验收结束后,用户将验收报告单和第四条中所列相关资料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档,凭验收报告单副本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