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博导通知

发布时间:2003-11-03浏览次数:65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度遴选博士生导师工作的几点意见

各院系、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港澳宝典资料大全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导师实施细则》、《港澳宝典资料大全自审增列博士生导师申报上岗的科研工作具体指标的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当前学科发展和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为做好本年度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按一级学科申报;无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按二级学科申报。
 二、遴选导师时,要注意调整本学科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申请者的年龄应在57周岁(1946年10月1日后出生)以下,对于学科梯队断档或急需发展的学科,可允许申报者中有1人年龄在57周岁至60周岁之间。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在条件和水平相当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中青年学者和专家上岗,优先考虑第九批新增的学科、专业。
三、为促进学科建设和加快学科结构调整,在遴选博士生导师业务标准的掌握上,对不同学科侧重点应有所区别。对基础学科要注重其学术论文、专著及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只是看学术水平,重要的是要看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注意防止重论文、专著而轻工程技术和实际应用。要特别注意那些在新兴学科、高新技术、重大攻关项目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学者和专家。
  四、在遴选博士生导师时,除对申请人的业务进行严格审核外,还要对申请人的学风、品德修养、科学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进行考核,此项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党委负责,会同院系学位分会,共同把关。
五、随着博士研究生培养成本的提高,博士生导师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有充足经费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保证。各院系应按“港澳宝典资料大全增列博士生导师申报上岗的科研工作具体指标”认真检查申请人的科研项目及研究经费。
六、各院系在遴选博士生导师过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将申请人的材料(科研项目、经费、已发表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等)在本单位公示。
七、遴选工作时间安排:
1、10月10日——10月30日 各院系受理教师申请;
2、11月1日——11月10日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在各院系公布申请人材料,并于11月10日前将审查及公示结果报研究生院;
3、 11月10日——2004年1月10日 学科评审及同行专家鉴定;
4、 2004年3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注意:申报博士生导师的有关材料可上网查询或下载。

研 究 生 院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