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硕士生导师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30浏览次数:14

电子系各位老师:

根据《港澳宝典资料大全关于增列硕士生导师的暂行办法》(附后)和研究生院的工作安排,现将2007年度硕士生导师申报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申报材料:
《港澳宝典资料大全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
申报人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作的首页(复印件)及国内、外对本人从事或指导的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的评价(复印件)各一份;
申报的人科研项目及经费证明一份。

2、申报程序:
五月,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六月底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九月,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核;
十月初,公布新增列的硕士生导师名单。
请各院系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做好此项工作。硕士导师申报的有关表格材料可在研究生院网上查询或下载。

附《港澳宝典资料大全关于增列硕士生导师的暂行办法》(修订稿)





研 究 生 院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港澳宝典资料大全关于增列硕士生导师的暂行办法(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做好增列硕士生导师的工作,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增列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与严谨的治学态度,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必须是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3、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一般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开设过研究生课程。
4、近三年科研成果应符合港澳宝典资料大全硕士生导师申报上岗的科研工作具体指标(附后):
5、身体健康。
二、增列硕士生导师审批手续
1、凡本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申请增列硕士生导师,必须由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港澳宝典资料大全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交本人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作的首页(复印件)及国内、外对本人从事或指导的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的评价(复印件)。经有关院(系)领导审核同意,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个人申请必须在五月底以前提出。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增列硕士生导师者逐个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应超过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3、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于每年六月底报研究生院审批,报审材料包括:
(1)增列硕士生导师情况汇总名单;
(2)《港澳宝典资料大全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作的首页(复印件)及国内、外对本人从事或指导的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的评价(复印件);
(4)增列硕士生导师表决票(附统计表)。
5、研究生院收到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报审材料后,组织评审,每年十月份公布名单。
三、说明
1、申请人本人申报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申请相应的培养研究生专业为准。
2、在条件基本具备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增列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新兴、边缘学科,直接为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的应用学科及跨学科联合培养的专业。
3、申请人一般只能在一个专业中指导研究生。若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专业指导硕士生,必须在申请中注明。
4、凡指导教师转专业或增加新的专业指导硕士生,必须重新提交申请报告。并按上述程序审批。
5、目前正在国外进修,且一年内不能回国者,暂缓申请增列为硕士生导师。
6、我校聘任的兼职教授可以申报兼职硕士生导师,审核通过后可在聘期内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
本办法自2007年度增列硕士生导师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港澳宝典资料大全研究生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