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9浏览次数:18

一、考核对象:
我院全体教职工(含博士后)。

二、个人填报材料:
所有教职工均须填报《港澳宝典资料大全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此表请用A4纸张正反打印,所填内容不要超过虚线范围,并须本人亲笔签名)。

三、时间安排:
所有考核工作须在2010年1月12日前完成。各系请于2010年1月12日前将各系考核优秀名单、《港澳宝典资料大全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交院人事秘书办公室。 所有表格纸质版请本人签名,并同时将电子版发至[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逾期不报将影响您的2010年年终奖金、第13个月工资的发放及下一年度薪级工资的正常升级。

四、考核要求:
(一)、年度考核由分别由各系负责。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须控制在10%以内。测评参考标准为:
1、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好;能很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成绩突出。凡全年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能较好地完成工作。
3、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差错和失误。
4、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工作能力差;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或不服从领导;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较大损失;工作成绩差。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评价标准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试行)》(附件一)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须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单位核实盖章并报学校人事处存档);
2、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在见习期内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其余新补充人员于10月1日前来校报到者,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10月1日后来校报到者,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2、2010年7月及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职工需参加考核;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4、2010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5、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办理。

(四)本年度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任的人员,由其调任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3、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称职等次;
4、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含半年)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5、援教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援教工作的情况,由所在援教单位提供;
6、经组织批准的待聘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大问题者,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

特此通知。

祝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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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