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工人技师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7浏览次数:20

各院系、各单位:

现将我校2011年工人技师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办人[2011]5号文件及《关于201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精神,今年将在图书资料管理、教学科研实验、汽车实习指导驾驶、计算机信息处理、园林绿化、中式烹饪、保育等40个工种中开展技师评聘工作(详见附件)。在上述工种中,我校可推荐申报2—3名。
一、评聘对象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关工种岗位上工作,2009年底前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高级工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工种工人技师资格的评审考核。
二、评聘申报条件
1、凡符合苏人通[1998]101号文件规定且在评聘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市级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2、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三年和本等级年限两年(各种奖励放宽条件限用一次):
[1] 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优秀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2] 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或人事部门举办的成人高考教育专业证书考试合格者。
[3] 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的工勤人员,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
3、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下发前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如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经单位推荐,在同类人员中优先申报。
4、为了进一步提高技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所有申报技师人员必须经过继续教育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凡196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技术工人申报技师的,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以上专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本工种或相近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
5、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高级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参加同级转换工种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考评。
三、技师申报办法及程序
1、技师评聘申报及选拔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公开、平等、择优竞争办法, 各单位每工种限报1人。
2、省考工办统一命题,分别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选拔考试,择优确定人选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按规定组织行业考评委对其综合评审。评审结束后由省人事厅下发资格通知并颁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
3、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汽车指导驾驶技师、收银审核技师、图书资料等工种技师的特殊性,对这部分人员申报条件单独列出(见附件)。
四、符合技师评聘条件的人选须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2、 申报工种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以近年来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能和生产、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情况 ,字数600-800字);
4、 各种奖励、成果证书以及编写的教材讲义和各种报刊上发表过的专业文章原件、复印件,并对其汇总并按重要程度由大到小列出清单(附获得或出版时间);
5、 论文(要求同上一条);
6、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注:《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评审表》可在港澳宝典资料大全人力资源处主页[url]http://pd.nju.edu.cn[/url]上下载,上述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并请装订成册。
企业人员及校内其他单位企业编制人员申报工人技师工作由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于2011年5月5日前将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交人力资源处聘用管理科(联系电话:83593304)。



南 京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处
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