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宝典资料大全教师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试行)
一、指导文件
按照《港澳宝典资料大全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条例》(南字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条例》),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课时;各院系教学为主的教师(含教学岗教师)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课时;公共教学单位教师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6课时。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学校职称评聘、聘期考核等环节,主要审核申请人的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二、认定范围
(一)凡纳入教学计划、有学分、并以课程教学的方式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含实习、实验课等),均可被认定为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工作,不计入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三)研究生课程不计入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三、认定办法
(一)申请人任现职以来(或聘期内),应至少独立开设过1门本科理论课。不同岗位教师任现职以来(或聘期内)的本科课堂教学平均工作量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最低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二)理论课的工作量。以课程学时数乘以学期周数计算工作量。
(三)独立开设的实习、实验课的工作量。实验课最高可按课时数乘以0.5计算。野外实习课每天最高按8课时计算。各院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应准确录入所有实习、实验课教师姓名及实际分班情况,不得随意增减。
(四)多人上课的工作量认定。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分别在不同时间段上课,以教学周历为准,确定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所有教师的工作量之和不应超过该课总工作量)。
四、统计周期
(一)原则上统计申请人任现职以来(或聘期内)的本科课堂教学平均工作量。
(二)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本科教学工作中断,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计周期调整申请,并报教务处。
五、其他事项
(一)各院系本科课程任课教师、分班情况、课时数等相关数据,以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内容为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一、指导文件
按照《港澳宝典资料大全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条例》(南字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条例》),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课时;各院系教学为主的教师(含教学岗教师)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课时;公共教学单位教师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6课时。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学校职称评聘、聘期考核等环节,主要审核申请人的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二、认定范围
(一)凡纳入教学计划、有学分、并以课程教学的方式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含实习、实验课等),均可被认定为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工作,不计入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三)研究生课程不计入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三、认定办法
(一)申请人任现职以来(或聘期内),应至少独立开设过1门本科理论课。不同岗位教师任现职以来(或聘期内)的本科课堂教学平均工作量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最低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二)理论课的工作量。以课程学时数乘以学期周数计算工作量。
(三)独立开设的实习、实验课的工作量。实验课最高可按课时数乘以0.5计算。野外实习课每天最高按8课时计算。各院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应准确录入所有实习、实验课教师姓名及实际分班情况,不得随意增减。
(四)多人上课的工作量认定。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分别在不同时间段上课,以教学周历为准,确定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所有教师的工作量之和不应超过该课总工作量)。
四、统计周期
(一)原则上统计申请人任现职以来(或聘期内)的本科课堂教学平均工作量。
(二)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本科教学工作中断,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计周期调整申请,并报教务处。
五、其他事项
(一)各院系本科课程任课教师、分班情况、课时数等相关数据,以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内容为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